实训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训是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成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主要环节。为了加强对实训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与管理,正确处理实训和学习的关系,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及独立工作能力,确保实习期间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实训活动的目的是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使他们具有实践创新能力和工程技术素养。通过实训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能力和系统分析、设计、开发能力;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熟悉企业工作环境和团队合作方式,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实训的类型与计划安排
第三条 实训是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所有学生必须参加该环节的教学活动。凡未参加实训或实训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允许补考,只能随同下一年度学生重新参加实训直到成绩合格为止。
第四条 根据学生开展实训环节的场所特点,实训活动可分为“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两种类型。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任选一种实训类型并完成所要求教学或实践内容。
1. 校内实训是指在校内实习基地或实验室集中进行的、免费实训教学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学生总结专业基础理论,拓展实践能力和开发经验。在校内实训期间,学生完成老师安排的学习和开发任务。校内实训活动安排在各学期期末进行,教学时间一般为1~4周。
2. 校外实训是指教学场地一般为校外实习基地、与专业相关的培训实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院在学期开学初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本年度实训计划,明确教学任务和方向,确定实训起止时间,联系落实校内实训地点。
第六条 校外实训前,院部和指导老师应该提前一周确定好校外实训学生名单。因特殊原因没有不能参加校外实训的,全部参加校内实训。
第七条 校内外实训前,指导老师应该提前一周编排好实训课表,交院部备案,以便督查。
三、实训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实训工作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即院长、院长助理和指导老师分工负责各项工作。
第八条 院长负责全院实训教学宏观管理工作,审核并制定学院实训教学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抽查教学质量和开展教学评估活动。
第九条 院长助理主要负责
1. 负责制定和完善实训工作管理办法;
2. 负责督促教研室制定各学期实训活动计划,包括实训活动开展方式、地点、时间以及实习内容;
3. 协调规划、调研考察、协助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
4. 对教学实训活动进行督查检查和日常巡查。
第十条 指导老师是实训教学活动的主体,主要负责:
1. 严格按照实训课表进行实训教学活动,不得随意调停课,改变教学时间、地点。
2. 配合院部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到课情况进行统计,及时上报。
3. 负责整理实训成绩,
4. 总结本年度实训教学活动,检查实训教学质量,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四、实训成绩考核与总结
第十二条、按校内实训方式实习者,由实训单位评定实训成绩,并给出百分制成绩;成绩考核标准和评定方式由实训单位自行决定,学院原则上对最终成绩不做任何调整。
第十三条、按校外实训方式实习者,由实训单位给出百分制成绩。该成绩占总成绩的70%,其余部分由学院结合实训报告和实习手册内容评分,其中实训报告和实习手册分别占总分的15%。如果实训报告和实习手册成绩合计为0分,则该学生的实训成绩将被取消。
五、附则
第十六条、在本办法基础上,各学院可针对本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出各专业实训工作补充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两院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艺术设计学院
2015年5月12日